(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琼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罪犯梁琼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琼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琼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琼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琼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部分罚金十万零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琼华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其财产刑大部分尚未履行,而其月均消费超过700元,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决定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梁琼华暂不予减刑。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