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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风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风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风江,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09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09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1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2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风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侯风江携带螺纹钢棍和“T”型撬锁工具窜至祁县温曲村,发现吕某家街门上锁,但钥匙挂在门里侧,于是取上钥匙,打开门锁进入正房东屋内,打开扣箱盗窃财物时,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侯风江窜至祁县祁城村恒鑫玻璃厂车棚,盗走武某的粉色澳柯玛电动车一辆,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会善村的罗某。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被告人侯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系累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侯风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侯风江携带螺纹钢棍和“T”型撬锁工具窜至祁县温曲村,发现吕某家街门上锁,但钥匙挂在门里侧,于是取上钥匙,打开门锁进入正房东屋内,被告人侯风江在打开扣箱盗窃财物时,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风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31日10点左右,其去了温曲村找人未找到,就在村里转着想偷东西,其在村东看到一户人家街门上着锁,其从门缝里看到街门里侧挂着一把钥匙,就拿上钥匙把锁打开,进入正房东屋内,在一个红色木头扣箱内翻找,没找到值钱东西,这时有人进来看到其不对劲,不让其离开,后有人报了警,其被带回了公安局。其随身携带有一根螺纹钢和一个T型改锥。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2月31日在其家中抓到一名小偷,小偷身上装着一根螺纹钢和一个T字工具。其家中扣箱里的衣服被翻出来了,没有丢失东西。3、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1日,其锁了街门外出,随手把钥匙挂在了门里侧的门骨上。11时30分左右,其回到家中看到吕世杰拽着一名红衣男子的领口在街门道站着,红衣男子手中拿着一根铁棍,其和吕世杰把该男子带到了正房东屋,其看到屋内红木箱被打开了,衣服被翻出来扔在地上,吕世杰准备出车走,其就把贺某叫了过来,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这个男子带走了。4、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1日上午其姨姨(岳某)找到其说“家里被翻动了,逮住个人”,其就赶紧过来了,看到沙发上坐着个年轻男子,屋内扣箱被翻动了,衣服扔在地上,其村的肉肉(吕世杰)也在了,就报了警。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给过侯风江“T”型改锥。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7、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T”型改锥一把、螺纹钢一根、“T”型改锥及螺纹钢照片。二、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侯风江窜至祁县祁城村恒鑫玻璃厂车棚,盗走武某的粉白色澳柯玛电动车一辆,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会善村的罗某。经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侯风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化肥厂南侧的玻璃厂车棚内盗窃了一辆颜色亮的踏板电动车,卖给了会善村的明明(罗某)。2、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11月20日其在恒鑫玻璃厂上班时,其的电动车在厂里的车库停着被人偷走。是澳柯玛电动车,车身颜色是粉白相间,2014年7月份其丈夫颉国强2200元购买的。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任某说过想买一辆电动车,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其送任某到王村和卖电动车的男子(侯风江)见了面,第二天侯风江骑一辆粉红色白色相间的澳柯玛电动车到了其家中,以1300元卖给了其,并给了其一张收据、一本说明书和一把钥匙。当时让其老婆孟某试骑了一下电动车。4、证人罗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罗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侯风江)就是卖给其澳柯玛电动车的人。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老公罗某以1300元买了一辆澳柯玛踏板电动车,粉/白色,有说明书和发票,当时其试驾了一下电动车。6、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侯风江打电话要卖给其电动车,其让罗某骑摩托车送其到王村见了侯风江,路上罗某顺便说了句他老婆想买一辆踏板电动车,罗某放下其就走了。第二天侯风江打电话问罗某的名字和住址,其告诉了侯风江,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7、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8、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澳柯玛电动车照片、钥匙及说明书照片、收据及照片,证实扣押的澳柯玛电动车及钥匙、说明书已发还被害人武某。9、祁县俊伟车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8日出售给颉国强一辆澳柯玛电动车,是白/粉色的样品车。10、罗某的手机通话详单、侯风江的手机开户情况。11、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澳柯玛电动自行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90元。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侯风江的户籍证明。2、祁县公安局古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侯风江在温曲村吕某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口头传唤回派出所。3、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侯风江因犯盗窃罪、诈骗罪2013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一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0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入户盗窃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武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人民陪审员  杨子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