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92年1月5日,汉族。被告赵某,男,生于1987年8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仕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