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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世银与刘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银,刘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银。被执行人刘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世银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宜都市高坝洲镇枇杷溪村中光厂208幢17号房屋(宜都房权证字第××号)的所有权过户至王世银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