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纪宪霞与被告陈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宪霞,陈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纪宪霞,女,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恒,男,汉族,197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纪宪霞与被告陈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纪宪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纪宪霞与被告陈恒已经协议在武城县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宪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