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平泉县新一百扶贫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关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新一百扶贫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关涛,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新一百扶贫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兴平街一幢3号17号。法定代表人朱亚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关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法定代表人关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泉县新一百扶贫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泉县新一百扶贫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