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砚俊与曾照兵、曾光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砚俊,曾照兵,曾光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张砚俊。被告曾照兵。被告曾光强。本院受理原告张砚俊诉被告曾照兵、曾光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曾照兵、曾光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潍坊市奎文区。本案应移送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曾照兵、曾光强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潍坊市奎文区,但并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潍坊市奎文区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相关证据,被告曾照兵、曾光强户籍所在地为临朐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临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照兵、曾光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静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刘复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