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天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邓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天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邓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101团2连。法定代表人陈斌。被执行人邓国涛,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邓国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国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国涛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20998.5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