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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628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会,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易泽能审 判 员  何 刚人民陪审员  桓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