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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淑坤诉王德君、李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王德君,李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王淑坤,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德君,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告李柏敏,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坤诉被告王德君、李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6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