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淑坤诉王德君、李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坤,王德君,李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王淑坤,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德君,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告李柏敏,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坤诉被告王德君、李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6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刘荫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