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业起与杜俊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起,杜俊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王业起,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俊涛,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起诉被告杜俊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业起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业起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