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吕望与被执行人邹书华、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吕望,邹书华,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129-6号申请执行人林吕望。被执行人邹书华。被执行人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书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书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吕望与被执行人邹书华、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书华、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吕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林吕望若发现被执行人邹书华、湖北峰城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林吕望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