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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学芬与泸州市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芬,泸州市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芬,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市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必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学芬与泸州市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泸州市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37182.04元,未执行标的37182.04元。鉴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邹 胜代理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