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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张彦斌、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张彦斌,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9号原告张成林,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被告张彦斌,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退休。被告李艳华,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退休。原告张成林与被告张彦斌、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成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彦斌、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张成林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彦斌、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