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张彦斌、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张彦斌,李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9号原告张成林,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被告张彦斌,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退休。被告李艳华,女,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退休。原告张成林与被告张彦斌、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成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彦斌、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张成林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彦斌、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