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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夏秀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夏秀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王桂荣。法定代理人夏慈民(原告之子)。被告夏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夏秀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