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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一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德新与提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新,提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新,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鞍山市长大商店经理,住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栋*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鑫,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栋*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铁东区工人东街*号—300。上诉人杨德新与被上诉人提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德新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德新撤回上诉,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德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洁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薄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