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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席克亮与张松领、徐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克亮,张松领,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890号申请执行人:席克亮,男。1936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342126193608237755。被执行人:张松领,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412725197209150698。被执行人:徐峰,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3203221957091273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松领、徐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松领、徐峰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徐峰的银行存款32679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