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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会岭诉被告临泉县白庙镇政府民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会岭,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韩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于会岭,女。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富宽,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民,临泉县白庙镇民政办干部。第三人韩保林,男。原告于会岭不服被告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泉县白庙镇人民政府自行注销了该婚姻登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不给改变其所在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