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长根与孙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根,孙木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周长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孙木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根诉被告孙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木生下落不明需登报公告送达,原告周长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周长根负担。代审判员 梁章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兴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