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秀元与被执行人叶桂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元,叶桂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元,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稍户营子镇药王庙村***号,身份证号:2107271973********。被执行人叶桂厚,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稍户营子镇药王庙村***号,身份证号:2107271964080615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元与被执行人叶桂厚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稍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