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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符秀林、符秀明与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符秀林,执行人符秀明,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执行人符秀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执行人符秀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侨兴花园*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罗梅,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崇亮,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5日,住通川区,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符秀林、符秀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符秀林、符秀明与被执行人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符秀林、符秀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符秀林、符秀明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