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郾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和利晓诉被告王青高、董小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利晓,王青高,董小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和利晓,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金地田小区。被告王青高,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山县大坪乡东源头村。被告董小琪,女,约30岁,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董庄村***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本院受理原告和利晓诉被告王青高、董小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利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晓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青高、董小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利晓撤回对被告王青高、董小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利晓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