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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华祖与北京圣天保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祖,北京圣天保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952号原告赵华祖,男,1957年8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圣天保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59号(花香源花木场)。法定代表人郑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尚杰,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原告赵华祖与被告北京圣天保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华祖、被告圣天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华祖诉称:我于2013年6月12日开始在圣天保公司当保安,双方约定工资为2000元,工作地点是中关村昌平生命科技园第八局医疗城。我一直兢兢业业工作,但是圣天保公司总是迟延支付工资,截止到现在,我仅收到2013年12月份之前的工资,自2014年1月开始,圣天保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工资。为此,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我的申请请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圣天保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7月8日期间的工资11802元。被告圣天保公司辩称:不同意赵华祖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没有赵华祖这个员工。经审理查明:赵华祖主张其于2013年6月12日入职圣天保公司,岗位是保安,未签订劳动合同,圣天保公司未为赵华祖缴纳保险。赵华祖称其每月工资18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2000元,但一直以来每月只发放1800元,工资为现金发放,工资发放至2013年底,2014年1月份开始没有再发工资。赵华祖主张其工作至2014年6月18日,因圣天保公司未发工资赵华祖离职。赵华祖提交了工作服、上岗证,工作服为保安服装,服装上未显示有赵华祖、圣天保公司等字样;上岗证显示:姓名为赵华祖、职务为保安、单位为中建一局,未显示有圣天保公司字样。证人陆×、王×出庭作证,称三人均在圣天保公司上班。圣天保公司对赵华祖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称该公司没有赵华祖这一员工。赵华祖于2014年9月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圣天保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7月8日期间工资11802元。该委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271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赵华祖的申请请求。赵华祖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工作服、上岗证、证人证言、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2714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华祖主张其于2013年6月12日入职圣天保公司,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圣天保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赵华祖要求圣天保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至7月8日期间的工资11802元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华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赵华祖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人民陪审员  李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