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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谷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08号罪犯谷康,男,汉族,1993年3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太平、刘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谷康、证人柏要来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谷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谷康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谷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谷康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谷康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谷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谷康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当涂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谷康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交款凭证证实罪犯谷康在案发后退赃款二千元,执行财产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谷康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谷康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谷康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