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洪运申请执行穆佰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33号申请人朱洪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穆佰金,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穆佰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佰金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体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