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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洪运申请执行穆佰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33号申请人朱洪运,男,196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穆佰金,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穆佰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佰金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体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