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上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有章与被告何海林、毕丰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章,何海林,毕丰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上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周有章,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林,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毕丰彩,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章与被告何海林、毕丰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有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有章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张九鼎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