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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上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有章与被告何海林、毕丰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章,何海林,毕丰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上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周有章,男,1964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林,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被告毕丰彩,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有章与被告何海林、毕丰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有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有章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张九鼎人民陪审员  康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