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宋萌萌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撤裁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宋萌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21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57号1栋。法定代表人:李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茜茜,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宋萌萌,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宋萌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4)第3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萌萌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4)第3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湖北双人青国际景观规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何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