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鲁甸县。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晚,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L83**号小型轿车经成自泸高速公路往泸州方向行驶。当晚20时10分许,当曹某某驾车行驶至16KM+550M路段时,与前方因故障停在车道内的川A72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廖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酒精含量呼吸机测试仪测试,曹某某酒精含量为36.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曹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自泸一大队出具的川公交高认字(2014)第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廖某某、刘某、廖某某、訾某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交)鉴(病)字(2014)0212009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收条、谅解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川A728**号小型轿车、川AL83**的转向系、行车制动系、前部灯光照明装置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检验照片,被告人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