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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太仓市天丝利塑化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天丝利塑化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30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天丝利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庆华。委托代理人包忠华。委托代理人吴进锋。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民。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天丝利塑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309号执行令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市东华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第三人债权)38860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