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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福沟信用社与赵兴帮、张殿臣和张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福沟信用社,赵兴帮,张海臣,张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1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福沟信用社。被执行人:赵兴帮。被执行人:张海臣。被执行人:张殿臣。申请执行人罗福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兴帮、张殿臣和张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4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帮已经交上70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