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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星与被告弓成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星,弓成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文星,男,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南张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弓成华,女,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峪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天平,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忻州市新建路公路局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星诉被告弓成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