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星与被告弓成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星,弓成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张文星,男,1956年12月2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南张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弓成华,女,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峪子村。委托代理人王天平,男,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忻州市新建路公路局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星诉被告弓成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