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致旺与被告陈维拨、陈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致旺,陈维拨,陈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陈致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余有胜,福建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拨,男,成年,汉族,厨师,住尤溪县。被告陈承忠,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致旺与被告陈维拨、陈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致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陈致旺负担。审判员 罗世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惠娟附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