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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伟平与王振举、王春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平,王振举,王春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61-1号申请人王伟平。被申请人王振举。被申请人王春鹏。申请人王伟平诉被申请人王振举、王春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振举驾驶、王春鹏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以自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振举驾驶、王春鹏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