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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968号原告牛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牛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撤回对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牛某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