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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信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张信波,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5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被执行人张信波,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西北村18号,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庆,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西北村18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信波、王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信波名下的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