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与鲍远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鲍远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鸿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益华。被告鲍远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远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远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鲍远安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宏源气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远安的起诉。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勤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