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叶俊杰、彭珍与李情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叶俊杰,居民。原告彭珍,居民。被告李情稳,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俊杰、彭珍与被告李情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俊杰、彭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