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庆超与区峻伟、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超,区峻伟,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超,居民。被执行人:区峻伟,居民。被执行人:李英,居民。本院依据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诉保初字第5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英留存在梧州城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30064.6元。因被执行人区峻伟、李英至今未履行已生效(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英留存在梧州城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30064.6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42×××5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