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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得路与张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得路,张慧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周得路,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郭菲,系周得路之妻。委托代理人:包全德,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慧能,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周得路与被告张慧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得路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菲、包全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慧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得路诉称:2013年张慧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向周得路借款140000元,并于2014年2月23日向周得路出具了欠条。允诺在以后每个月15日最低还款3000元至付清还款止。后来张慧能又刷取周得路的正大卡19510元。时至今日,张慧能不守信用,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脱不还款,现在甚至无法联系到张慧能。为此,周得路诉讼��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慧能偿还借款本金159510元及利息;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张慧能承担。张慧能未作答辩。周得路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周得路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年2月23日的欠条1份、2014年10月24日还款协议书1份、(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10号民事裁定书1份,以此证明周得路在2014年9月16日向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后,针对张慧能所欠借款,双方之间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证明张慧能向周得路借款的事实。3、双方之间的QQ聊天记录照片1张,以此证明在这次起诉后,张慧能主动在QQ上给周得路联系,承认欠款的事实,并允诺今年肯定给周得路一个说法,希望周得路不要再去张慧能家了。经本院审查,周得路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慧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向周得路借款140000元,并于2014年2月23日向周得路出具了欠条。允诺在以后每个月15日最低还款3000元至付清还款止。此后张慧能又刷取周得路的正大卡19510元。后来,张慧能不守信用,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脱还款。为此,周得路曾于2014年9月16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慧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之间就所欠借款重新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后,周得路向法院申请撤诉。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及方式: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张慧能2014-2017年还清,即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年底还2万元,其余的分2年半还清,每年9月1日前还款4万元,分别于每年的9月1日前支付。撤诉后,张慧能仅分两次向周得路还款3400元,张慧能至今未再履行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慧能向周得路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张慧能理应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慧能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至今不按约履行,也使周得路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还款协议。张慧能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构成预期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周得路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扣除张慧能已还款的3400元,张慧能至今仍欠周得路借款156110元应予偿还。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周得路要求张慧能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慧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得路借款156110元。二、驳回周得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45元,由张慧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