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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旺与被告姜新英、周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旺,姜新英,周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陈贵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姜新英,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周培荣,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旺与被告姜新英、周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贵旺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