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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王绍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王绍平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住所地古蔺县。法定代表人罗云刚,矿长。被告王绍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5日,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与被告王绍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邱绍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