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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姚正梁、赵杰表等与杭州联域宏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梁,赵杰表,孙春华,杭州联域宏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115号原告:姚正梁。原告:赵杰表。原告:孙春华。被告:杭州联域宏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芝厚。本院在审理姚正梁、赵杰表、孙春华与杭州联域宏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正梁、赵杰表、孙春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正梁、赵杰表、孙春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灵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