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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XX富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富,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张玉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XX富。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卢高新区法院西邻。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牡丹区李村镇刘民路001号。被告张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富与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张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洪亮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XX富诉称,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菏泽分公司翰林家园第二项目部承建翰林家园工程,将水电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菏泽分公司项目部交纳保证金530000元。后被告菏泽分公司项目部要求原告退场,双方达成退款协议,后被告未能按约定退还保证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7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于句容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住所地在山东济宁市高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案管辖权应由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已送至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下属菏泽分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虽然书面协议约定管辖,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只能由不动产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