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张某甲,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岳某甲,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