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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世杰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初字第20号原告王世杰。委托代理人李红光,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原告王世杰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杰负担。审 判 长  曹伟代理审判员  陈艳人民陪审员  张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鑫速 录 员  崔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