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井华与王翠芳、刘元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井华,王翠芳,刘元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64号申请人:宋井华。委托代理人:程红霞、付倩,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翠芳。被申请人:刘元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井华与被申请人王翠芳、刘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井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翠芳、刘元庆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宋井华提供登记所有人宋井华、黄晓晨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商务公寓2单元8层5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12188-1、共有权证号2014012188-2,建筑面积115.96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人宋井华、黄楚涵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B单元27层B-2708号(房屋所有权证:洪2015004841-1、共有权证号:洪2015004841-2,建筑面积76.08平方米)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井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所有人宋井华、黄晓晨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商务公寓2单元8层5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4012188-1、共有权证号2014012188-2,建筑面积115.96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人宋井华、黄楚涵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B单元27层B-2708号(房屋所有权证:洪2015004841-1、共有权证号:洪2015004841-2,建筑面积76.08平方米)房屋。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翠芳、刘元庆银行账户内资金2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