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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袁张与洪大勇、洪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袁张。被告洪大勇。被告洪龙。被告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勇。被告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勇。被告重庆宏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张诉被告洪大勇、洪龙、重庆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秀萍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