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世友与李法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友,李法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世友,男,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李法遂,男,1951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淑芬,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李法遂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友与被告李法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世友承担。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