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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玲玲、秦进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杨玲玲,秦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48号4层。法定代表人吕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庆,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玲玲。被告秦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玲玲、秦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