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8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文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178号罪犯杨文洪,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洪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文洪在刑罚��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能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